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益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益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益世因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本院以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1號、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誣告罪,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68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2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9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4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4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612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