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姿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姿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姿婷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欄、編號2至7之「偵查機關及案號」欄均有漏載,編號2、5、7之「犯罪日期」欄均有誤載,爰補充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廖姿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均經確定在案,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且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犯罪之具體情節、行為次數(共7罪)、所犯罪質(均詐欺罪)、犯罪期間(編號1與其他部分相隔5年以上)、犯後態度等,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及受刑人前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折抵扣除,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3年 犯罪日期 92年12月11日至93年2月10日 98年底至99年2月26日 100年初至100年5月15日期間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竹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228號 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9613號、101年度偵續一字第161號 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9613號、101年度偵續一字第1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66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274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274號 判決日期 102年5月27日 105年1月13日 105年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266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274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2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5月27日 105年1月13日 105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0年4月27日 100年8月間起至100年12月31日前之某不詳時間止 100年12月21日至100年12月30日止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9613號、101年度偵續一字第161號 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9613號、101年度偵續一字第161號 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9613號、101年度偵續一字第1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274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274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274號 判決日期 105年1月13日 105年1月13日 105年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274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274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2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1月13日 105年1月13日 105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0年11月25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9613號、101年度偵續一字第1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274號 判決日期 105年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2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