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世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世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世璋(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按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6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誤為「最高法院」,應為「臺灣高院」,已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所示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22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民國108年3月12日)之前,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而附表編號8、13、21、22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編號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之聲請定應執行刑切結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檢察官基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及7所示之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13之罪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相隔非久遠,其犯罪手段、情節相類似,均屬與毒品相關之犯罪;另編號1、2、4、5、9至11、14至20之罪均為竊盜罪,編號6、8、12、21及22所示之罪均為加重竊盜罪,雖手段不同且侵害不同之被害人法益,然其犯罪性質、情節相類似,犯罪時間均屬密接集中,係屬某一段期間連續犯竊盜案之情形;竊盜案部分則與毒品相關犯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不同,亦無關連性等情,據以考量本件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9月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即8年8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編號5、6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9至11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15至20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21、22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加計編號1至4、7、8、12至14所示之各罪之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以上合計刑期7年11月)、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15日 108年1月1日 107年1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245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88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2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 404號 108年度簡字第 254號 108年度簡字第 410號 判決日期 108年2月22日 108年1月23日 108年2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 404號 108年度簡字第 254號 108年度簡字第 4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3月12日 108年4月3日 108年3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429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18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8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4日 107年12月27日 108年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速偵字第4211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527、4684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527、46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 207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 946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 946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29日 108年5月30日 108年5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 423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 946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 9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5月13日 108年6月25日 108年6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620號 1.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050號 2.編號5、6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罪)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29日 108年1月1日 107年1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79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16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382、8783、91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 931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 581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 499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4日 108年6月14日 108年8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 931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 581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 4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8月5日 108年9月11日 108年9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71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231號 1.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152號 2.編號9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21日 107年12月24日 107年1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382、8783、9163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382、8783、9163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 499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 499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 1664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15日 108年8月15日 108年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 499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 499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 16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9月16日 108年9月16日 108年9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152號 2.編號9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768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9日 108年1月21日 107年9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63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680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358號、108年度偵字第2756、3126、3619、3820、5017、5350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2825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 997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 196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14日 108年11月15日 108年12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2825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 997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 19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2月21日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83號 1.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4號 2.編號15至2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20日 107年12月27日 107年1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358號、108年度偵字第2756、3126、3619、3820、5017、5350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 1960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 1960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 196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11日 108年12月11日 108年12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 1960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 1960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 19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2月11日 108年12月11日 108年1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4號 2.編號15至2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20日 108年1月9日 107年1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358號、108年度偵字第2756、3126、3619、3820、5017、5350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 1960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 1960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 196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11日 108年12月11日 108年12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 1960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 1960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 19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2月11日 108年12月11日 108年1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1.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4號 2.編號15至2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5號 2.編號21至2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22 罪 名 竊盜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358號、108年度偵字第2756、3126、3619、3820、5017、5350號、108年度偵緝字第2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 196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 19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1.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5號 2.編號21至2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