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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8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潘翠雪林庚棟葉力旗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文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天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天因肇事逃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並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受刑人所犯①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係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06年3月29日)前所為,②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係於如附表編號4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即107年7月26日)前所為,均與上揭規定均無不合,且①、②所示之各罪,應各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進而,檢察官就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及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各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均應予准許。綜上,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及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各罪之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及編號4至5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①、②所犯數罪各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依比例原則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及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5年2月26日 105年2月26日 105年10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148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57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80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17號  判決日期 105年11月24日  108年12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80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3月29日  109年1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1.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505號(已執畢) 2.編號1至2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80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15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肇事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16日 106年6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202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98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689號 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76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18日 108年2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81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03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7月26日 109年3月2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581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22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8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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