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慰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慰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慰祥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3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132號判決駁回確定;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7年3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650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