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3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智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智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智勇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原聲請書附表編號5最後事實審案號欄應為「108年度審易字第2324號」惟誤載為「108年度審易字第224號」應予更正如附表編號5所示),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加重竊盜罪,罪質相似,均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惟被害人不同,另犯罪時間集中分布在107年10月、107年12月、108年2月至108年4月間;並審酌受刑人其犯竊盜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諸罪均為竊盜罪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依上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3日 107年12月23日 108年4月14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450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速偵字第6206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17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480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269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1040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23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6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480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269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104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5月23日 108年6月10日 108年8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826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825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81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竊盜 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2月8日 108年2月10日 108年3月2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198、9200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198、9200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23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324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324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353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3日 109年1月3日 109年1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324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324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35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2月4日 109年2月4日 109年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048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049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994號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28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5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99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9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3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5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