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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3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曾淑華俞秀美陳文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智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智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智勇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原聲請書附表編號5最後事實審案號欄應為「108年度審易字第2324號」惟誤載為「108年度審易字第224號」應予更正如附表編號5所示),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加重竊盜罪,罪質相似,均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惟被害人不同,另犯罪時間集中分布在107年10月、107年12月、108年2月至108年4月間;並審酌受刑人其犯竊盜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諸罪均為竊盜罪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依上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3日 107年12月23日 108年4月14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450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速偵字第6206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17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480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269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1040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23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6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480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269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104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5月23日 108年6月10日 108年8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826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825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81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竊盜         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2月8日 108年2月10日 108年3月2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198、9200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198、9200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23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324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324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353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3日 109年1月3日 109年1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324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324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35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2月4日 109年2月4日 109年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048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049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994號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28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5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99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9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3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54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3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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