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1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佩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佩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佩賢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周佩賢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而附表編號6至11所示之罪,前亦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本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加總後,與其他判決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周佩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7/05/14 107/05/29 107/05/29 107/05/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7偵17635號 臺北地檢107偵13113號等 臺北地檢107偵13113號等 臺北地檢107偵1311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61號 107年度訴字第512號 107年度訴字第512號 107年度訴字第512號 判決日期 108/07/11 108/08/27 108/08/27 108/08/2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014號 108年度訴字第512號 107年度訴字第512號 107年度訴字第5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1/14 108/12/31 108/12/31 108/12/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08執6338號 臺北地檢109執447號 (編號2至5所示之罪經臺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51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7/05/23 107/05/18~107/05/19(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07/05/18」,應予補充) 107/05/22 107/05/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7偵13113 號等 新北地檢107偵24599號等 新北地檢107偵24599號等 新北地檢107偵2459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51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 判決日期 108/08/27 109/04/08 109/04/08 109/04/0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51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2/31 109/06/10 109/06/10 109/06/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執447號(編號2至5所示之罪經臺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51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新北地檢109執8362號 (編號6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26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 號 9 10 11 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7/05/24 107/05/25 107/05/29~107/05/30(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07/05/29」,應予補充) 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偵24599號等 新北地檢107偵24599號等 新北地檢107偵24599號等 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空白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 空白 判決日期 109/04/08 109/04/08 109/04/08 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空白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 空白 判 決確定日期 109/06/10 109/06/10 109/06/10 空白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空白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執8362號 (編號6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26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