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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9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許永煌黃美文雷淑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繼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繼崴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繼崴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10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4、6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10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及易科罰金部分,均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171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0罪,其中附表編號2、3、7所示之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為毒品相關犯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且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2罪係於1月內為之,犯罪時間接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又附表編號1、8至10所示之罪,均為槍砲相關犯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亦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亦甚高,而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3罪分別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取財及非法持有爆裂物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不相同,各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而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確定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併科罰金22萬元,並就罰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未經許可,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未遂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9月20日 106年8月24日晚間11時2分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06年8月8日上午11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84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7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806號 107年度壢簡字第215號 107年度壢簡字第257號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29日 107年3月6日 107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806號 107年度壢簡字第215號 107年度壢簡字第257號  確定日期 107年1月10日 107年4月2日 107年4月30日 備            註   編號1至3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3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2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幫助詐欺取財 非法持有爆裂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1日至106年8月23日 106年8月2日至同年月17日 106年8月初至106年8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2035、2036、30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8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94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101號 108年度簡字第275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83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31日 108年5月28日 108年6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101號 108年度簡字第275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83號  確定日期 108年3月12日 108年6月25日 108年7月1日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9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99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1193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 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中某日時 106年3月間 106年4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979、20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95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4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43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2日 108年8月27日 108年8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4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43號  確定日期 108年7月19日 108年9月17日 108年9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876號 編號8至10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20萬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4420號)  
編            號  10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            名  非法轉讓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6年7至8月間某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9534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43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08年8月27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43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08年9月17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備            註  編號8至10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20萬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4420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89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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