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5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楊力進沈君玲雷淑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偉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偉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偉賢因犯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2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其中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而附表編號1、2、3所示3罪分別為詐欺取財、侵占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不相同,各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併予宣告緩刑3年確定,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撤緩字第31號裁定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撤銷確定,而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取財 侵占 行使偽造私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4年2月間 104年8月20日 100年3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撤緩偵字第2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2550號、107年度調偵字第24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48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  判決日期 108年3月7日 108年3月7日 108年12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48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  確定日期 108年4月16日 108年4月16日 109年1月14日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撤緩字第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127號   編號1至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4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緩字第465號)  編號3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已執畢) 
編            號             4            5      (本欄空白)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3年7月1日 104年3月20日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2550號、107年度調偵字第2494號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11日 108年12月11日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09年1月14日 109年1月14日      (本欄空白)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127號       (本欄空白)   編號3至5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已執畢)       (本欄空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56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