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44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學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學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楊學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楊學諫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咸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6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而本院亦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附卷可稽。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7、10所示之案件,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3、5、6、8、9所示之案件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09年5月26日定刑聲請切結書乙份存卷足參,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均屬自戕身體健康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或持有毒品罪;如附表編號10則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態樣、手段均相同或類似,且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相近,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5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20年3月),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編號1至9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9月,加計編號10所示之罪為有期徒刑15年6月,以上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9年3月)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末按定應執行之刑,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固已執行完畢(附表編號1於107年1月15日易科罰金、附表編號4於108年4月16日執行完畢),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存卷可考。然該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事宜,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6日 104年11月24日 104年1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6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徹緩毒偵字第2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徹緩毒偵字第2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604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586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586號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7日 106年12月22日 106年1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604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589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589號 確定日期 106年11月7日 107年1月16日 107年1月16日 可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9902號(已執畢)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803號 編號1至9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6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至2月某日至106年2月6日 106年4月11日 106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5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624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62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60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0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05號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7日 107年10月23日 1107年10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4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0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05號 確定日期 107年1月17日 107年10月23日 107年10月23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775號(已執畢)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50號 編號1至9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6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2罪)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12日、 106年6月7日 105年12月22日 105年1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624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徹緩毒偵字第124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徹緩毒偵字第124 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05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0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0號 判決日期 106年4月21日 108年3月7日 108年3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383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0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0號 確定日期 108年5月30日 108年6月17日 108年6月17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350號 編號1至9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6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 編 號 10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87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7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396號 確定日期 109年1月8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7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