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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3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孫惠琳王惟琪連雅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治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治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治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42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治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之罰金刑總和上限、各罪宣告罰金刑中最多額,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治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6/07/13~106/07/14 106年8月間~107/02/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6偵21784號 臺北地檢107偵77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13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9號  判決 日期 107/11/07 108/05/0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207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10/17 109/04/09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空白 空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38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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