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8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偉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偉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偉傑因過失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4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將得易科及不得易科之罪刑,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竊盜、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等罪,其犯罪類型不同、侵害法益有別,各具獨立性,自應酌定較高之刑期,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之必要程度;另參以附表編號1、2所示2罪,曾經定刑有期徒刑8月所形成之內部界限,兼衡受刑人現年20餘歲之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總體評價,乃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附表:受刑人李偉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1月30日 106年12月18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7年度偵緝字第281號 107年度偵緝字第1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459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386號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16日 108年3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基簡字第1459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38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12月3日 108年3月26日 備 註 1.編號1至2之罪刑,曾經臺灣高等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444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 2.基隆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537號 1.編號1至2之罪刑,曾經臺灣高等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444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 2.基隆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395號 編 號 3 4 罪 名 肇事逃逸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06年8月28日 106年8月28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6年度偵字第5944號 107年度偵緝字第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交上訴字第48號 107年度交訴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31日 107年12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交上訴字第48號 107年度交訴字第1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8月22日 108年4月3日 備 註 1.受刑人於編號3執行期間在109年1月16日假釋出監復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74條之2第1、2、4款規定撤銷假釋待執行殘刑6月22日(109執更591號) 2.基隆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3295號 基隆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32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