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勝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勝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1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2項)。查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他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就所犯上開數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黃勝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並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均經確定在案,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且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裁判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次數、所犯罪質、犯後態度等,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及受刑人前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裁定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折抵扣除,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8月,共7罪 犯罪日期 107年5月29日 107年3月31日 107年1月10日 107年3月11日至107年4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722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273、18424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273、18424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273、184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33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7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7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76號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12日 108年7月4日 108年7月4日 108年7月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2545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31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31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3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月9日 108年10月3日 108年10月3日 108年10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已執行完畢) 否 否 否 編 號 5 6 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8月,共4罪 犯罪日期 107年4月11日 107年4月3日 107年3月30日至107年5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273、18424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273、18424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273、184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7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7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76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4日 108年7月4日 108年7月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31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31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3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3日 108年10月3日 108年10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