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志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708號),本院裁定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533卷第17至210頁、本院卷第17至19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6年5月3日 106年5月4日 105年1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639、26947號、107年度蒞追字第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869號、107年度訴字第260號 判決日期 107年8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07年9月13日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6年4月21日 106年5月1日 106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639、26947號、107年度蒞追字第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869號、107年度訴字第260號 判決日期 107年8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07年9月13日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5年11月15日 106年4月14日 106年4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639、26947號、107年度蒞追字第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869號、107年度訴字第260號 判決日期 107年8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07年9月13日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6年6月6日 106年6月5日 106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639、26947號、107年度蒞追字第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869號、107年度訴字第260號 判決日期 107年8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07年9月13日 編號 1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06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639、26947號、107年度蒞追字第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 判決日期 108年3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 確定日期 10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