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31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素珍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三、(二)第1行所載「修正前」,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三、(二)第1行所載「修正前」,顯係贅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刪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