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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31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何俏美葉乃瑋黃紹紘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素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三、(二)第1行所載「修正前」,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三、(二)第1行所載「修正前」,顯係贅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刪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紹紘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181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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