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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447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鄭水銓沈君玲姜麗君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詹大為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84年度上易字第2356號,中華民國84年7月1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4年度易字第130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86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或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或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但前述各款所謂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虛偽或係被誣告者,須其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此觀同條第2項之規定甚明(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9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若未符上揭要件,自不得據以聲請再審。

三、次按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已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亦規定甚明。所謂「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是否為同一事實之原因,應就重行聲請再審之事由暨其提出之證據方法,與已經實體上裁定駁回之先前聲請,是否完全相同,予以判斷,若前後二次聲請再審原因事實以及其所提出之證據方法相一致者,即屬同一事實之原因,自不許其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6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詹大維(下稱聲請人)以原確定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2項規定之事由,並附具原確定判決繕本及前次聲請再審為本院駁回之110年度聲再字第428號裁定影本,據以聲請再審。然觀其刑事聲請再審狀內所述之內容,僅係抄錄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28號裁定、原確定判決、本院83年度上易字第3562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5年度偵續字第144號不起訴處分書、84年度偵字第13896、19064號不起訴處分書、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0年1月20日北市工字第9042199101號函等之部分內容,並未提出任何可資證明原確定判決所憑證物為偽造或變造,或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或其係被誣告之確定判決,亦未提出替代確定判決之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且相當於確定判決證明力之證據資料,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至3款、第2項規定之要件不符,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據以聲請再審。又聲請人前已多次以相同理由聲請再審,分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再字第428號、第402號、第356號、第278號、第178號、109年度聲再字第562號、109年度聲再字第481號、109年度聲再字第426號、109年度聲再字第402號、109年度聲再字第10號、108年度聲再字第519號、108年度聲再字第439號、108年度聲再字第387號、108年度聲再字第361號、108年度聲再字第250號、108年度聲再字第192號、108年度聲再字第177號裁定駁回,均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其復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顯然違背再審程序規定。綜上所述,本件再審聲請程序顯然違背法律規定,且無從補正,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末按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前項本文所稱「顯無必要者」,係指聲請顯屬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或顯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既有上述程序違背規定之處,應逕予駁回,已如上述,本院認無通知聲請人到場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姜麗君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47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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