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84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傅永盛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強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所為107年度聲再字第29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看守所管理人員是混飯吃管理人員,已經工作五年升主任了,連買一本六法全書給受刑人使用都沒有,錢至違先生不適任管理人員。又檢察官沒查驗被告頭部,偵訊筆錄是被被告撕破了,檢察官是抄警詢筆錄,是偽造文書罪,虛偽記載新傷。請明鏡高懸,恭請鑒核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第4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再審制度係就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方法,故聲請再審,以該判決係實體上之確定判決為限,對於程序上之判決及裁定,均與案件之實體上事項無關,不得據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381號、100年度台抗字第2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98號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聲請再審(聲請人前已就該裁定聲請回復原狀併抗告,遭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6號裁定駁回確定),該裁定並非實體確定判決,不具實體確定力,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是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且無法補正,並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