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7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昊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昊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昊峰因詐欺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9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438號、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3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276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