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4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王復生遲中慧蕭世昌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紀建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建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建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紀建煒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1、2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相同、動機、態樣、侵害法益之罪質同一、行為次數與時間相隔相近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6.11  9:40回溯26小時 108.5.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5089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 毒偵字第57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2037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2154號  判決日期 109.7.22 109.8.1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2037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215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9.3 109.10.28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557號(以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346號案執行中)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114號(以新北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162號案執行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45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