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翁明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明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明鈞因違反銀行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1條第5款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將原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新法第51條第5款將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由修正前之不得逾20年,提高為不得逾30年,是新法施行後,自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規定,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前所犯,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至受刑人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行行為後,刑法第50條固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惟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不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規定,均應併合處罰,即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逕適用裁判時即新法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四、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背信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均同;並審酌受刑人其犯上開諸罪所反映相同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數罪俱屬相同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依上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背信罪 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背信罪 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背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5年5月 犯 罪 日 期 94.09.05、 94.10.13、 95.05.10 98.01.23 95.09.05、 95.12.20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931、19160、2027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931、19160、2027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931、19160、202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21日 110年4月21日 110年4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63號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63號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6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背信罪 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背信罪 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背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6.02.18、 107.01.05 102.05.28、 103.03.21 102.11.29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931、19160、2027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931、19160、2027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931、19160、202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21日 110年4月21日 110年4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63號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63號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63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背信罪 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背信罪 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背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1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4.05.05、 104.05.06、 104.06.09、 104.06.22、 104.06.23、 104.06.25 105.11.01、 106.06.05、 106.10.26、 106.12.11 108.02.20、 108.02.21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931、19160、2027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931、19160、2027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931、19160、202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21日 110年4月21日 110年4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63號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63號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63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背信罪 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背信罪 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背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3年1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4.01.05、 104.01.05 106.05.10、 106.05.10 107.02.13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931、19160、2027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931、19160、2027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931、19160、202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21日 110年4月21日 110年4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63號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63號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63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背信罪 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背信罪 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背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月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3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7.03.12 107.03.23 107.10.29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931、19160、2027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931、19160、2027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931、19160、202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21日 110年4月21日 110年4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63號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63號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63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背信罪 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背信罪 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前段之背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7.12.05 105.06.07~105.06.08、 105.10.05、 106.11.13、 107.02.14 106.07.31、 106.12.08、 107.01.30、 107.01.30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931、19160、2027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931、19160、20277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931、19160、202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109年1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21日 110年4月21日 110年4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63號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63號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