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育呈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育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本件受刑人許育呈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訴字第4號判決就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肇事逃逸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檢察官僅就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2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79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本院更審,又經本院以108年度交上更一字第1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805號裁定前開罪刑(有期徒刑1年6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自民國109年9月17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66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660號)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