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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1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邱滋杉文家倩黃翰義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芝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芝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芝宇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臺灣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93、95至99頁)。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㈢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1、97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98年1月起至101年4月16日間 98年1月間某日 98年3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944、30044號、102年度偵字第316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944、30044號、102年度偵字第316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 1955號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7號   判決日期 107年8月21日 108年12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同上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186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08年5月22日 109年1月31日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98年3月下旬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944、30044號、102年度偵字第316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7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1月31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10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