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清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清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清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9年度囑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14年,嗣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706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54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3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