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9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志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志能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其中如本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若與所犯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3、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將使受刑人失去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應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方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現聲請人既係經受刑人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頁),則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受刑人經本院詢問後,請求從輕量刑(見本院卷第142頁),本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屬施用毒品罪,犯罪類型相近,手段、動機及目的相類,附表編號4則為罪質不同之竊盜罪,惟所侵害者皆非難以替代或回復之個人法益,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非重,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刑罰之邊際效應遞減等情,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29日14時58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108年4月20日 108年4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63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708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70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875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6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6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15日 109年1月31日 109年1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875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6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9月17日 109年3月4日 109年3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3163號 編號1至3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9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8年9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81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84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84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