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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80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何俏美葉乃瑋黃紹紘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鄧自立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自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鄧自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52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其另於假釋前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319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68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此案件與其他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7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又接續執行有期徒刑7月(案號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13號)、3月(案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765號),業經法務部於110年12月1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2月1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8880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12月1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888030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執更投字第1586號、110年執更助投字第89號之1、109年執投字第6160號之2執行指揮書(甲)、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2月1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888030號函後,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紹紘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801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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