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鄧自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自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鄧自立(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數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4年6月),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1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故此次應於有期徒刑3年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考量受刑人所犯除附表編號4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外,其餘各罪均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各相同或相類,且大多係於民國106年9月至11月間密集以相近之犯罪手法犯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是就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參酌受刑人於110年9月27日針對本件定執行刑陳述:「無意見,請求依法處理」(見本院卷第147頁定應執行刑案件查詢表),為貫徹前揭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受刑人業已於108年9月30日執行完畢,惟本件附表編號1至3既與附表編號4至16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則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16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係檢察官就已執行之附表編號1至3所示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6/10/11- 106/10/18 106/9/27- 106/10/18 106/10/16- 106/10/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264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264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2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6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6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69號 判決日期 107/06/22 107/06/22 107/06/22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6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6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08/15 107/08/15 107/08/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552號(編號1至3前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26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已執畢) 編號1至15前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1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7/03/27 106/09/15 106/10/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865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6號等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381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51、52、53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51、52、53號 判決日期 107/12/28 108/02/15 108/02/15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38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94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9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12/28 108/09/19 108/09/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354號(已執畢)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8號(編號5至11前經臺北地院以107年度訴緝字第51、52、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1至15前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1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6/10/14 106/11/08- 106/11/13 106/11/09- 106/11/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6號等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6號等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51、52、53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51、52、53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51、52、53號 判決日期 108/02/15 108/02/15 108/02/15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94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94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9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9/19 108/09/19 108/09/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8號(編號5至11前經臺北地院以107年度訴緝字第51、52、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1至15前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1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6/11/12- 106/11/13 106/11/08 106/11/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6號等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6號等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4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51、52、53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51、52、53號 108年度審簡上字第260號 判決日期 108/02/15 108/02/15 108/11/26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94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940號 108年度審簡上字第2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9/19 108/09/19 108/11/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8號(編號5至11前經臺北地院以107年度訴緝字第51、52、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7號(編號12至13前經臺北地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30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號1至15前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1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6/11/15 107/07/12 107/07/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49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3818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38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上字第260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216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216號 判決日期 108/11/26 108/08/30 108/08/30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上字第26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1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1/26 109/04/30 109/04/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7號(編號12至13前經臺北地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30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341號(編號14至15前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21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1至15前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1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 16 以下空白 罪名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6/10/30- 106/10/3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5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319號 判決日期 110/02/24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地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6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8/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1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