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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0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孫惠琳王惟琪連雅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鄧詠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甚明。至數罪併罰中有已執行完畢之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者,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非謂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表所示各罪均得易科罰金,參照前揭規定,縱定應執行刑逾6個月,亦得易科罰金。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7所示各罪,前經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與其他判決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3萬元非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範圍)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7/03/21前(不含21日)之3月間某日 107/07中旬某日起至107/08/17止 107/07某日起至107/08/17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8偵1671號 基隆地檢108偵5637號 基隆地檢108偵56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9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  判決 日期 109/03/24 109/11/12 109/11/1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9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9/03/24 109/11/12 109/11/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已執畢 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7/07/24起至107/08下旬某日止 107/07/09起至107/08初某日止 107/07中旬某日起至107/08下旬某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8偵5637號 基隆地檢108偵5637號 基隆地檢108偵56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  判決 日期 109/11/12 109/11/12 109/11/1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9/11/12 109/11/12 109/11/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     號  7 罪     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7/07、08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8偵56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  判決 日期 109/11/1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9/11/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03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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