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1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4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洪于智汪怡君陳銘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志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祥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未完足部分,均經本院補充如本裁定之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裁判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將得易科及不得易科之罪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4罪,均屬施用毒品,犯罪性質相同,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考量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藉以隔離毒品、戒除依賴;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及編號6所示之準強盜罪而有攜帶兇器之情形,均屬財產犯罪,與上開施用毒品罪之犯罪性質不同,並各造成被害人居住或生命身體上之不安與危害,且編號6之準強盜罪,對法益之侵害效應尤大,自應酌定較高之執行刑,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之必要程度;參以編號1至5所示5罪,曾經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4月,綜合考量上述犯罪性質上之差異及刑罰對策上之不同,兼衡受刑人現年40餘歲之日後更生等總體評價,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如附表編號1、2、4、6所示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沒收及沒收銷燬部分,均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志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5月6日至107年5月7日 107年5月16日凌晨0時40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15056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3332、62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375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3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21日 108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375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17日 108年4月29日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49號。 2.編號1至5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985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4月(108年度執更字第2919號)。 1.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7609號。 2.編號1至5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985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4月(108年度執更字第2919號)。
編            號  3 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9月12日 107年5月15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3332、6268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3332、62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3號  判決日期 108年3月29日 108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4月29日 108年4月29日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7609號。 2.編號1至5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985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4月(108年度執更字第2919號)。 1.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7609號。 2.編號1至5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985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4月(108年度執更字第2919號)。
編            號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犯準強盜罪而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情形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9月12日 104年9月8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3332、6268號 104年度偵字第224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34號  判決日期 108年3月29日 109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3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4月29日 110年1月6日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7609號。 2.編號1至5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985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4月(108年度執更字第2919號)。 1.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780號。 2.受刑人對於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10年1月6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931號判決為程序駁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42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