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志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祥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未完足部分,均經本院補充如本裁定之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裁判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將得易科及不得易科之罪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4罪,均屬施用毒品,犯罪性質相同,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考量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藉以隔離毒品、戒除依賴;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及編號6所示之準強盜罪而有攜帶兇器之情形,均屬財產犯罪,與上開施用毒品罪之犯罪性質不同,並各造成被害人居住或生命身體上之不安與危害,且編號6之準強盜罪,對法益之侵害效應尤大,自應酌定較高之執行刑,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之必要程度;參以編號1至5所示5罪,曾經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4月,綜合考量上述犯罪性質上之差異及刑罰對策上之不同,兼衡受刑人現年40餘歲之日後更生等總體評價,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如附表編號1、2、4、6所示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沒收及沒收銷燬部分,均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志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5月6日至107年5月7日 107年5月16日凌晨0時40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15056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3332、62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375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3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21日 108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375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17日 108年4月29日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49號。 2.編號1至5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985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4月(108年度執更字第2919號)。 1.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7609號。 2.編號1至5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985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4月(108年度執更字第2919號)。 編 號 3 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9月12日 107年5月15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3332、6268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3332、62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3號 判決日期 108年3月29日 108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4月29日 108年4月29日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7609號。 2.編號1至5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985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4月(108年度執更字第2919號)。 1.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7609號。 2.編號1至5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985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4月(108年度執更字第2919號)。 編 號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犯準強盜罪而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情形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9月12日 104年9月8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3332、6268號 104年度偵字第224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34號 判決日期 108年3月29日 109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3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4月29日 110年1月6日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7609號。 2.編號1至5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985號裁定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4月(108年度執更字第2919號)。 1.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780號。 2.受刑人對於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10年1月6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931號判決為程序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