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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7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曾淑華許文章陳文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詠璇(原名邱莉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詠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詠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加重詐欺取財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尚非均同,犯罪時間則集中分布在106年12月至107年3月間;並審酌受刑人其犯施用、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加重詐欺取財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上開數罪之犯罪類型之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有間、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依上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以及如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7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24次)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21日 107年3月21日 106年12月至107年3月間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148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148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803、176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8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8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75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28日 107年11月28日 108年8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08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35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3月21日 108年2月27日 109年9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938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939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971號     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7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共28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至107年3月間 106年12月13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803、17622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98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7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111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22日 109年10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35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11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9月9日 109年1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971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號    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7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72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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