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權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權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權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謂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權哲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0○○○○)」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5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相類、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前曾就附表編號1-5罪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總和為3年5月之內部性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6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權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5.28 108.4.2 108.5.24 偵查機關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 毒偵字第2132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 毒偵字第3298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1593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 第1859號 108年度審簡字 第872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2102號 判決日期 108.7.25 108.10.16 108.12.2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 第1859號 108年度審簡字 第872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210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8.28 108.12.7 109.1.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 執字第626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56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1954號 編號1-5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240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109年度執更字第3391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8.3.4 108.5.24 108.4.2 偵查機關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 毒偵字第1531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 毒偵字第330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1037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高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 第1046號 108年度審易字 第3235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347號 判決日期 108.12.26 109.1.20 109.6.1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 第1046號 108年度審易字 第3235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3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2.4 109.3.4 109.7.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338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6383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10155號 編號1-5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240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109年度執更字第33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