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傑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傑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傑麟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再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18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更正為「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107年度偵字第5584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於短期間內,多次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兼衡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07/19 106/09/19 106/09/0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107年度偵字第5584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107年度偵字第5584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107年度偵字第55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 4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33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3348號 判決日期 108/08/09 108/12/31 108/12/3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 49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49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4913號 判決日期 110/01/08 109/10/29 109/10/29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 字第1424號 (撤回上訴確定)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 字第512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 字第512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09/17 106/09/19 106/09/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107年度偵字第5584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107年度偵字第5584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107年度偵字第55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33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33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3348號 判決日期 108/12/31 108/12/31 108/12/3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49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49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4913號 判決日期 109/10/29 109/10/29 109/10/29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 字第512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 字第512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 字第5126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09/19 106/09/19 106/09/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107年度偵字第5584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107年度偵字第5584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107年度偵字第55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33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33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3348號 判決日期 108/12/31 108/12/31 108/12/3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49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49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4913號 判決日期 109/10/29 109/10/29 109/10/29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 字第512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 字第512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 字第5126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09/19 106/09/19 106/09/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107年度偵字第5584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107年度偵字第5584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107年度偵字第55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33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33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3348號 判決日期 108/12/31 108/12/31 108/12/3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49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49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4913號 判決日期 109/10/29 109/10/29 109/10/29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 字第512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 字第512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 字第5126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6/09/23 106/09/26 106/09/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107年度偵字第5584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107年度偵字第5584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107年度偵字第55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33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33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3348號 判決日期 108/12/31 108/12/31 108/12/3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49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49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4913號 判決日期 109/10/29 109/10/29 109/10/29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 字第512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 字第512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 字第5126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6/09/27 106/09/27 106/09/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107年度偵字第5584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107年度偵字第5584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510號、107年度偵字第55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33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33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3348號 判決日期 108/12/31 108/12/31 108/12/3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49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49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 4913號 判決日期 109/10/29 109/10/29 109/10/29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 字第512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 字第512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 字第51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