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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1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筱珮羅郁婷林怡秀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家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家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家慶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93號、109年度簡字第3702號判決、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43號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宣告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至10、12所示之罪宣告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0年3月31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暨其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廖家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林怡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7年6月19日 107年7月13日、同年月19日 107年7月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7月3、5、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683、27126、34148、357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同左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同左 同左  判決 日期 109年5月19日 同左 同左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同左 同左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同左 同左  確定 日期 109年9月23日 同左 同左 備註  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105號。 ⒉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3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7月20日(聲請書附表贅載107年7月21日0時20分、107年7月22日0時35分、107年7月23日14時5分) 107年7月17日 107年7月25日、同年8月2日(聲請書附表贅載107年8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683、27126、34148、357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同左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同左 同左  判決 日期 109年5月19日 同左 同左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同左 同左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同左 同左  確定 日期 109年9月23日 同左 同左 備註  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105號。 ⒉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3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7年8月16日 107年8月13日 107年8月10、12、13、14、15、21日(聲請書附表贅載107年8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683、27126、34148、357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同左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同左 同左  判決 日期 109年5月19日 同左 同左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同左 同左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同左 同左  確定 日期 109年9月23日 同左 同左 備註  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105號。 ⒉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3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7年7月10日 107年5月2日 107年8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683、27126、34148、357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683、27126、34148、357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109年度簡字第3702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43號  判決 日期 109年5月19日 109年10月30日 109年11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 109年度簡字第3702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43號  確定 日期 109年9月23日 109年12月15日 109年12月31日 備註  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105號。 ⒉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3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5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11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