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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3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如玲廖建瑜蔡如惠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育呈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育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本件受刑人許育呈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訴字第4號判決就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肇事逃逸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檢察官僅就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2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79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本院更審,又經本院以108年度交上更一字第1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805號裁定前開罪刑(有期徒刑1年6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自民國109年9月17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66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660號)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蔡如惠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30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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