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1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許永煌吳定亞黃美文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清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清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清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9年度囑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14年,嗣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706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54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3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黃美文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16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