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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9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潘翠雪俞秀美陳俞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榮澤(原名陳柏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榮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榮澤(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6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所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為107年7月24日8時許,附表編號2至5所示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分別為106年3月4日、107年6月29日、107年6月29日、107年7月1日,犯罪時間相近,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相同或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附表編號6所示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犯罪時間為107年7月23日至24日,是附表編號1與附表編號2至5、附表編號6所示之犯罪,罪質不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迥異,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並對受刑人犯如附表數罪各自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復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爰於各刑中之最長期(7年2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19年3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又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陳俞婷

書記官 陳君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24日8時許 106年3月4日 107年6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340號等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續字第486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175、23682號、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2724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49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4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  判  決日  期 108年1月28日 108年10月8日 109年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49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25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3月5日 108年12月5日 110年5月2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311號(編號1至2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27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4月)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55號(編號3至5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29日 107年7月1日 107年7月23日至同年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175、23682號、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27246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175、23682號、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27246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175、23682號、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2724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9月30日 109年9月30日 109年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20日 110年5月20日 110年5月2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55號(編號3至5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92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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