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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王復生張紹省蕭世昌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智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智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智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按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備註欄將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3408號誤載為「108年」,顯係「109年」之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聲請之本旨,業經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法條修正後第1項但書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以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而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之結果;此外,復於該法條第2項修正增列「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之規定,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處斷。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次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鄭智仁因犯如附表各編號1至5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至2、4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另本院依前開裁定意旨,徵詢受刑人之意見,雖經受刑人回覆略以「其仍有自首另案偵查中,待日後再聲請定刑」等語,有「陳述意見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1頁),惟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倘被告另案經起訴並判決確定而符合定執行刑之規定,致原定應執行刑之基礎發生變更,檢察官尚得依法另為聲請,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以及就附表編號4至5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總和為5年9月)等情狀,定其應執定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2、4至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另附表編號4之宣告刑有關併科罰金部分,核無數罪併罰之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是罰金部分仍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鄭智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恐嚇取財得利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7.6.25 107.6.19 107.8.16 偵查機關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 毒偵字第5419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1013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3036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59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1460號 109年度審簡字 第534號  判決日期 108.5.22 108.9.27 109.7.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1559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1460號 109年度審簡字 第5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6.8 108.10.29 109.9.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066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2652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770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414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486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3408號,原聲請一覽表誤寫為108年)
編      號  4 5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併科新臺幣100000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7.8.22 107.8.17 偵查機關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21377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2137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2170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2170號  判決日期 109.12.9 109.12.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2170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21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2.9 109.1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83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83號   編號4-5經臺灣高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新臺幣1000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61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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