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11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張江澤章曉文郭惠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冠霖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冠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41號判決有期徒刑4年確定,再⑵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共3罪)確定,又⑶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矚訴字第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6月,再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770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5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2年確定,其餘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部分則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0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7月(共4罪)、3年7月、2年8月(共2罪),再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53號駁回上訴確定,其中⑵、⑶、⑷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97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1183號駁回上訴確定後,併與⑴案接續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104年6月15日入監服刑,於110年10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015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0151號函暨附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119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