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43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靖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靖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靖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6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854號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369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2日入監執行(羈押折抵220日),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