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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49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邱滋杉邱瓊瑩陳彥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柳堅鑠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 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茲本院前以民國110年11月26日院彥刑順110聲4495字第1100004899號函通知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該函文於110年12月3日分別送達至其居所,均因未會晤受刑人本人,復無法補充送達於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分別寄存於該管派出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4紙在卷可證,惟受刑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均為詐欺罪,兼衡其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陳彥年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年10月15日至同年11月9日 106年10月17日至同年月2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軍少連偵字第3號,107年度偵字第4080、4202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6、32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53、4836、4837、4838、775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0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516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25日 110年8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0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516號    確定日期 110年6月11日 110年10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23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01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495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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