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翰杰
柳堅鑠
上列上訴人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上訴人即被告許翰杰於民國109 年12月8 日辯論終結當日,因急性上呼道感染就診未到庭,此部分非無正當理由;另上訴人即被告柳堅鑠涉犯參與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或招募未滿20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罪部分,究應與何次之加重詐欺犯行想像競合論以一罪,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均命再開辯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0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