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唐偉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亦同此意旨)。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4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中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106/10/30」更正為「106/10/29」、最後事實審案號更正為「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03號」;附表編號2至3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1007年」更正為「107年」;附表編號4之犯罪日期「106/10/2」更正為「106/10/2-106/11/4」),且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裁判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甲○○所犯附表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時間、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及附表編號1至4均為詐欺取財罪,係受刑人在同一期間,即106年10月3日至106年12月1日期間所犯,雖被害人不同,侵害法益有別,但行為手段均相近,非難重複程度高;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171頁),於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5年11月)以下,兼及前定應執行刑之部分(附表編號1至3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與附表編號4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之加計總和(有期徒刑3年5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因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頁、第160頁),惟附表編號1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4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仍應就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僅生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3月X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10/03 106/10/29、106/12/20 106/12/01 偵查機關案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6862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軍少連偵字第3號、107年度偵字第4080號、第4202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6號、第32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軍少連偵字第3號、107年度偵字第4080號、第4202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6號、第3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 第76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2103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2103號 判決日期 108/04/25 109/12/29 109/12/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2362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5845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58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7/18 111/02/17 111/02/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08年度 執字第4176號 (附表編號1-3應執行2年2月)臺北監獄自112.7.26至113.9.25 苗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716號 (附表編號1-3應執行2年2月) 臺北監獄自112.7.26至113.9.25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6/10/02至 106/11/4 偵查機關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 偵字第48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3516號 判決日期 110/08/24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66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2/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860號 臺北監獄自111.4.26至11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