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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63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張惠立劉兆菊廖怡貞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家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七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佐。是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註 1 幫助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3月 106年6月24日 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 署106 年 度偵字第 24704 號 、107 年 度少連偵 字第56號 、107年  度偵字第 2586、25 87、6030 、7005、 8495號  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3217號 108 年12月31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3217號 108 年12月31日  是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9月 107年1月3日    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4802號 109 年11月4日  否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0月 107年1月4日       否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8月 107年1月5日       否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8月 107年1月8日       否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07年1月17日       否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6 年12月8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更一字第172號 110年5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更一字第172號 110年8月16日  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634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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