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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世宗吳勇毅呂寧莉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曹傑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41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10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83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國109年1月8日修正公布,同月10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增訂第429條之2前段規定,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本院已通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曹傑、檢察官到場陳述意見(見本院卷第83-87頁),合先敘明。

二、聲請再審意旨以:原判決書事實欄第一點載有:「聲請人先於106年7月18日上午7時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3樓住處使用其所有行動電話,進入通訊軟體微信某聊天群組,以我靠的是品質和效率之暱稱,刊登我有屌香濃的悠閒菸,還有特調極品咖啡,再加上又甜又硬的糖果,保證絕對有效」之訊息,即認定此訊息為販賣毒品,從而原審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欠缺證明。又事實欄第三行載有:「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供其使用微信通訊軟體刊登販毒訊息之行動電話一具,即認定此為犯罪證據」,從而原審判決認定之事實過於草率,欠缺證明。聲請人於上述時間確實沒有刊登上述訊息,訊息是綽號「千尋」刊登的,聲請人與「千尋」是合夥人,專門詐騙金錢的,然查此次「千尋」與聲請人主觀意識上確是欲用詐欺之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亦確實用此方式詐騙過數次且獲得財物,遭警實施網路巡邏約出來後,身上並未攜帶約定之毒品數量,身上遭查獲之毒品僅是聲請人自己欲施用的,用來詐騙的假咖啡包及假愷他命已於現場遭警方丟棄,且遭查扣之手機根本無sim卡,也沒有下載通訊軟體微信,證據中的對話譯文不是聲請人的,是遭警方威逼恐嚇才簽名的,警方叫我全部承認,可以讓我交保且判決後可易科罰金,判決後才知受騙,警方用釣魚的方式,此種虛偽危險性較大之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供述,為避免其誘導嫁禍,藉以發現實體之真實,除以具結、交互詰問、對質等方式以擔保其真實性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意旨,仍應認有補強證據之必要性,觀卷內資料,聲請人未與警方交互詰問。聲請人於高院審理不是故意不到庭,此事實審理程序當然違背法令,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提起再審等云云。

三、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係本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而為設計、規範,以維持裁判的安定性。所謂「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條前段亦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就原審卷內認定販賣毒品之事實,聲稱遭查獲之毒品僅是聲請人自己欲施用的,用來詐騙的假咖啡包及假愷他命已於現場遭警方丟棄,且遭查扣之手機根本無sim卡,也沒有下載通訊軟體微信,證據中的對話譯文不是聲請人的且警方未與聲請人交互詰問等,前曾提出再審,而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再字第409號裁定認其所主張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再以前述相同事由而提起本件再審,顯係於再審經法院以無理由駁回後,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五、次按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固經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惟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聲請,除附具原確定判決繕本,以及提出與先前聲請再審相同事由為據外,並未提出任何「新事實、新證據」,僅係就原確定判決之認定事實再行爭辯,而對於原確定判決理由已說明之事項,徒憑已意任意指摘,並未具體敘明究竟有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所列舉之再審原因及具體事實,就其主張一節,亦未提出任何證據可資證明,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自有未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係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且其聲請與再審事由不合,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呂寧莉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2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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