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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52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張惠立廖怡貞劉兆菊

聲請人
王家強

上列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因竊盜再審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523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再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20條、321條之竊盜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 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又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 為之裁定,不得抗告,同法第405條亦定有明文。是竊盜案件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第二審法院所為之竊盜案再審裁定,即不得抗告。

二、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王家強前因竊盜案件多件,經本院以1 07年度上易字第2355號判決駁回上訴(本件再審部分經第 一審判決王家強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確定,其所犯竊盜罪,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亦不得抗告。抗告人王家強對所犯上開部分竊盜案件聲請再審,既經本院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依據前開說明,已不得抗告,仍向本院提起抗告,其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邵淑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523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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