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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63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潘翠雪陳俞婷陳信旗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家強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355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00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449、11526、12756、12757、1862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家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聲請再審之證據。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家強(下稱聲請人)不服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355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至其書狀內所提對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523號裁定抗告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惟聲請人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且除以書狀表明其理由外,亦未附具任何足以證明有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陳信旗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3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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