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2038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洪仁和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4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洪仁和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原裁定附表編號3、6、7之備註欄執行案號、編號4所載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原審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12所示之罪(原裁定誤載為9至12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7、10、12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原不得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前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調查表在卷可稽,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是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請撤銷原裁定,重新量刑,給予受刑人有利且公平公正裁定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三十年,資為量刑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不得認為裁量權之行使有何不當。
四、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有各判決書、裁定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經核原審所定應執行刑,係於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8年5月以下之範圍內,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界限,復未較先前曾定應執行刑直接加計結果更為不利(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5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與附表編號9至12所示宣告刑加計後合計為有期徒刑6年11月),並無不合。
五、抗告意旨固稱請求重新量刑云云。惟原裁定已審酌各罪罪名、犯罪時間、情節、責任之重複非難程度等情狀,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最長者有期徒刑8月,各罪加總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5月之外部界限範圍內,復考量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前經定執行刑加總附表編號9至12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6年11月之內部界限,而定本件應執行之刑,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亦無逸脫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可言。況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不同犯罪者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情節輕重、行為惡性、反社會人格程度均不相同,自無從任意比附攀引他案之量刑結果。是抗告意旨以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自非有據。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共3罪) 竊盜 (共3罪) 竊盜(共2罪) 宣告刑 均有期徒刑7月 均有期徒刑8月 均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9月22日(1次) 109年9月28日(2次) 109年9月23日(1次) 109年10月4日(2次) 109年9月22日(1次) 109年10月1日(1次)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95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95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95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8日 110年4月28日 110年4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確定 日期 110年4月28日 110年4月28日 110年4月28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他字第244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他字第2444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40號 編號1至8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5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3日 109年10月3日 109年9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955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261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10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90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213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8日 110年1月29日 110年1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90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856號 確定 日期 110年4月28日 110年4月29日 110年5月13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40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73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41號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3日 109年9月30日 109年9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10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5175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1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213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399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64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12日 110年4月15日 110年5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856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399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646號 確定 日期 110年5月13日 110年5月26日 110年6月29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4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349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008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9月24日 109年10月2日 109年9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85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067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14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958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218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43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31日 110年9月9日 111年1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958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218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43號 確定 日期 110年10月13日 110年10月19日 111年3月2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269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65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