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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張紹省蕭世昌吳祚丞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姜瀚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後,經最高法院就附表編號5至12部分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327號裁定【下稱本院前審】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後,由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764號駁回受刑人姜瀚承之抗告而確定,是該部分已不在本院審理範圍,本院於本件聲請程序已無從再就該部分與附表編號5至12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5至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5至12所示之罪均為附表編號5案件裁判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編號5至12所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固非無據。

四、惟受刑人經本院前審詢問後,就附表編號5至12部分表示之意見為:受刑人另有110年度執字第4222號案件應與本件附表編號5至12所示之罪合併定刑,以免數罪分割,權衡失重等語,有其陳述意見狀及聲明異議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前審卷第229至235頁)。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等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查受刑人另案所犯桃園地院109年度訴字第853號寄藏改造槍彈案件已於110年2月25日判處罪刑確定【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即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22號案件】,有該案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該案之犯罪時間為108年3月12日至109年3月20日,與本件附表編號5至7、11至12所示槍砲案件於107年5月至108年7月31日之犯罪時間局部重合,且犯罪類型相同或相近,該案並係於附表編號5至12所示案件中最早確定之附表編號5案件確定日期109年11月30日之前所犯,與附表編號5至12所示案件均合於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要件。又本件附表編號5至12所示案件之執行期間至126年間,衡情亦無須先就此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之急迫性。

㈢、現受刑人既請求附表編號5至12所示案件與已確定之桃園地院109年度訴字第853號案件一併定刑,揆諸前揭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認既無就本件附表編號5至12所示案件先予定刑之必要,而上開案件復為被告於同一時期所為類型相同或相近之犯罪,確實於同一定刑程序中一併定刑較為妥適,是雖本件檢察官就附表編號5至12部分之聲請形式上符合法定要件,但因短時間內檢察官又要就本件附表編號5至12部分與上開桃園地院109年度訴字第853號案件再次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若如受刑人前抗告最高法院後所表示之意見,亦有可能改請求與原經本院駁回確定之附表編號1至4所示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而非上開案件),則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並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本件就附表編號5至12部分之聲請爰不准許,予以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吳祚丞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8年2月21日 108年3月8日 108年7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274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274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47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488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488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28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24日 108年12月24日 109年3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488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488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2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24日 108年12月24日 109年3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71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71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061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15,000元 有期徒刑3年8月 併科新臺幣60,000元 有期徒刑3年10月 併科新臺幣100,000元 犯罪日期  108年5月3日 107年5月13日至月14日 107年5月24日至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941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634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63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63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636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5日 109年11月4日 109年11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63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63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5月25日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313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07號。編號5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3萬元。  
編號  7 8 9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併科新臺幣60,000元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  108年3月8日 108年6月14日 108年5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943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705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7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89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62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62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14日 110年10月20日 110年10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890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77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77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2月23日 111年2月16日 111年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033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959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959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併科新臺幣150,000元 有期徒刑4年 併科新臺幣150,000元 犯罪日期  108年5月17日 108年3月間某日至同年4月10日 108年7月31日前某日至同年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705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705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7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62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62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62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0日 110年10月20日 110年10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77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77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77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2月16日 111年2月16日 111年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95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1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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