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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吳冠霆邰婉玲柯姿佐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承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誤載內容」所示之誤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應予更正內容」所示。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039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誤載內容」所示之誤載,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20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86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085號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87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因不影響原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誤載內容     應予更正內容 1. 原裁定附表編號8罪名記載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宣告刑記載為「18.1年11月」 原裁定附表編號8罪名應更正為「竊盜等」及宣告刑應更正為「18.1年10月」 2. 原裁定附表編號12罪名記載為「竊盜等」 原裁定附表編號12罪名應更正為「偽造文書」 3. 原裁定附表編號15罪名記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原裁定附表編號15罪名應更正為「竊盜」 4. 原裁定附表編號29罪名記載為「竊盜等」 原裁定附表編號29罪名應更正為「竊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39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