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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7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邱滋杉邱瓊瑩陳彥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杜雨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杜雨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雨帆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茲本院前以民國111年4月12日院彥刑順111聲1174字第1110401246號函通知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經其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其所出具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惟與編號8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行為態樣、犯罪手法不同,且犯罪時間相隔非近,兼衡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陳彥年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犯罪日期  107年6月14日下午3時30分後不久許 107年6月22日下午2時後不久許 107年6月14日下午3時45分後不久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538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538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5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462號 107年度訴字第462號 107年度訴字第462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30日 107年11月30日 107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462號 107年度訴字第462號 107年度訴字第462號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24日 107年12月24日 107年1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⒉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6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 ⒊基隆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85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犯罪日期  107年6月21日 107年6月14日下午10時38分後不久許 107年6月14日下午9時17分後不久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538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538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5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462號 107年度訴字第462號 107年度訴字第462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30日 107年11月30日 107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462號 107年度訴字第462號 107年度訴字第462號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24日 107年12月24日 107年1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⒉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6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 ⒊基隆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85號   
編號  7 8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7年6月22日下午11時3分後不久許 106年6月12日下午8時45分許至106年6月13日上午0時15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538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462號 110年度原上易字第32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30日 110年1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462號 110年度原上易字第32號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24日 111年1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⒈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⒉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6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 ⒊基隆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85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8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75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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