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宏考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宏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宏考因貪污治罪條例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矚上重訴字第58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年7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359號駁回上訴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院97年度矚上重訴字第58號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59號判決、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3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