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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6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如玲魏俊明廖建瑜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宏考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宏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宏考因貪污治罪條例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矚上重訴字第58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年7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359號駁回上訴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院97年度矚上重訴字第58號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59號判決、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3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67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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